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民初207号之四
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75879X。
法定代表人:张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信用代码:914205007739062504。
法定代表人:郭铁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914205005854970664。
法定代表人:郭铁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91320118751284809H。
法定代表人:张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峻峰,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佳,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郭铁祥,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受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佳、郭铁祥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佳、郭铁祥银行存款1300万元,因该案尚未审结,现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佳、郭铁祥银行存款1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亮
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
人民陪审员  孙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琳琳
书记员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