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607号
起诉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19号1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1284809H。
法定代表人:张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园林公司)向南京天方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9102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并自2021年11月2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龙腾园林公司向南京天方公司支付项目前期投入费42924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龙腾园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南京天方公司与龙腾园林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1月24日签订了《合作协议》、《S312昭君绕城及S287百果园至水月寺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合同书》,按《合作协议》要求,南京天方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4月29日、6月14日向龙腾园林公司账户转入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实力诚信保证金,合计500万元整,同时,为使项目顺利推进,南京天方公司为项目投入共花费429242元。因龙腾园林公司于2019年8月退出了兴山项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S312昭君绕城及S287百果园至水月寺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失去了履行的基础,为妥善解决合作遗留问题,双方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关于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的协议》,协议约定:一、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S312昭君绕城及S287百果园至水月寺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合同书》;二、南京天方公司交纳的500万元实力和诚信保证金转为龙腾园林公司向南京天方公司的借款,并计算利息;三、龙腾园林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分三次清偿完毕,首次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第二次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200万元,第三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截至目前,龙腾园林公司未向南京天方公司支付任何费用,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来看,虽然起诉人南京天方公司认为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均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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