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19号1幢603室。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1284809H。
法定代表人张义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9)鄂0528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南京天方工程有限公司代为赔偿的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9日至履行完结之日的利息,经调查,***已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其遗产(林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28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旭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为标
书 记 员 张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