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民初13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湖北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天心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1284809H。
被告:李岳澄,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第三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0625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岳澄、第三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未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催交后仍未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邬险峰已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40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