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8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1284809H。
法定代表人张义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本院(2019)鄂0528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已代为赔偿的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9日至履行完结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未按判决履行,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仁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梁为标
书记员张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