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府路19号1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0720元,减半收取10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