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6082号
原告**。
被告杭州政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99号1号楼1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政云软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