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1753号

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三层309。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院东侧B楼二层2210室。

法定代表人:温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秀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掌易公司)与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指掌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紫、卓娅,被告超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治秀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指掌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超飞公司支付指掌易公司货款1 708 9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 708 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超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指掌易公司与超飞公司就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项目达成协议,约定指掌易公司按超飞公司指示在四家供应商购买办公设备,2018年4月25日,指掌易公司与超飞公司指定的北京冠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冠龙公司负责将标的设备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14号898创新空间园区五号楼,由指掌易公司指定收货人在送货签收单上签字或由收货单位盖章,作为指掌易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合同价款1 908 954元,指掌易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28日全款支付给冠龙公司,2018年7月20日,冠龙公司按指掌易公司指示送交全部货物,超飞公司在到货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且未对设备提出异议。在指掌易公司支付前述货款后,超飞公司未依约向指掌易公司付款,仅在2019年4月16日支付了20 万元,超飞公司至今仍拖欠指掌易公司货款1 708 954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超飞公司辩称,指掌易公司只是提供了一部分货物,并且也没有完成相应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因此指掌易公司要求超飞公司支付的货款尚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指掌易公司要求超飞公司承担利息的请求无依据,同时其主张的起算时间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无合法依据。指掌易公司与冠龙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我方无关,是指掌易公司自己的商业行为。指掌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诉讼费应由其自己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指掌易公司(乙方、卖方)与超飞公司(甲方、买方)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一期(移动办公)合同》,约定超飞公司向指掌易公司购买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一期(移动办公)设备一套,合同总价为 11 958 1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甲方提前10日历日通知乙方送货,确保在满足安装条件下安装完毕,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确认为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货款的100%。在付款前乙方需提供付款提示函、入库单、验收单、检测报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设备17%材料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掌易公司(买方)与冠龙公司(卖方)于2018年4月25日就硬件办公设备买卖事宜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 908 954元。就运输方式,双方约定卖方送货,由买方指定收货人在卖方送货签收单上签字或由收货单位盖章,作为买方收到货物的凭证。就产品验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指掌易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冠龙公司支付货款 1 908
954元,后超飞公司通知冠龙公司发货,超飞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货物,并签署了到货通知单,该到货通知单记载订货单位为指掌易公司,发货单位为冠龙公司,收货单位为超飞公司。

为证明涉案货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指掌易公司提交了其公司898项目负责人桂艳峰与超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飞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1.2018年4月24日的聊天记录显示:温飞向桂艳峰发送采购进度表,桂艳峰回复收到。桂艳峰:“园区保证收货后两月内付款?”温飞:是的。根据该采购进度表,有四个供货方,其中北京冠龙世纪合同金额为1 908 954,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付款金额为1 908 954。2.
2018年4月25日的聊天记录显示:桂艳峰:“设备到货后安装验收需要多久?另外,清单就全靠你把握了哦”。温飞:那就日历日。嗯嗯,是的。清单我和厂家都核对过的。到货就验收。安装是超飞自己安装。”桂艳峰:“好的。”3.2018年6月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温飞:“桂总,我起草好了,你看下有啥意见没”,并发送了付款计划。桂艳峰:“可以。移动办公能到200就最好了。”温飞:“嗯好的,那你就修改下,然后给公司上报吧”。桂艳峰:“感谢,执行没什么问题吧”。温飞:“必须”。后桂艳峰发送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载明:“项目名称: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一期)移动办公,合同金额11 958 100,预计付款金额2 000 000,预计付款日期6月30日付2 000 000”。

指掌易公司另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王伟与超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飞的通话录音,其中王伟:您现在898项目欠了我们170多万,欠了一年多。温飞:对的对的。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认为录音未经过其法定代表人温飞的同意。

2019年4月16日,超飞公司向指掌易公司支付货款200 0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到货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指掌易公司与超飞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一期(移动办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指掌易公司已经向超飞公司交付898创新空间信息化建设(一期)移动办公项目的货物,且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超飞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该笔货物货款。超飞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指掌易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指掌易公司主张超飞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 708 954元,本院予以支持。指掌易公司主张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主张标准合适,但起算日本院调整为2018年7月1日。关于超飞公司称涉案货款未到付款期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本院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708 9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 708 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181元(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颖超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