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盈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众盈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88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水寨街办事处。 被执行人:西安众盈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创业广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众盈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西安市仲裁委(高新)2020第14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13516.89元,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88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