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36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美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美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222,646.94元及违约金。2016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回音。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除被执行人在所开设的广发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帐户内有63900元外(已扣划),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6年9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被执行人现经营地也不详。本院认为,除本院扣划的部分钱款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俞海斌
书记员 徐昺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