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8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5-9号2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1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由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屾 审 判 员  曾 慧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