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阳,男,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75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励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报酬498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