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登荣保全裁定书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23民初367号
原告屈登荣,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被告甘肃泰亘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234号。
法定代表人滕正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登荣与被告甘肃泰亘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甘肃泰亘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的到期债权3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泰亘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的到期债权32000元予以冻结;
对原告屈登荣提供的担保财产(屈登荣甘xxx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