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22执恢27号
申请人:***,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上河街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本院执行的***与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302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