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上河街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前履行2833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302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