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上河街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男,1977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本院在执行***与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29日向我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3022执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