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上河街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本院在执行***与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9日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一、乙方孙永清承诺于2021年10月30前向甲方***偿还欠款70000元,乙方孙永清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偿还欠款70000元,乙方孙永清于2022年2月30日前向***偿还欠款70000元。
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该协议约定事项,不得擅自违背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