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民初320号
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强,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孙海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9元,减半收取计5959.5元,由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郑 月 琴
审 判 员 杨班么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晖
书 记 员 闫 晓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