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民初320号

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水电局家属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强,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孙海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9元,减半收取计5959.5元,由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郑 月 琴

审 判 员 杨班么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晖

书 记 员 闫 晓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