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2民初72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仁,系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包 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晖

书 记 员  闫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