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2民初72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仁,系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卓尼县华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包 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晖
书 记 员 闫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