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01民初948号
原告:***,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慧,系甘肃佳运(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南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甘南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713元。
审判员 王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