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民特10号
申请人: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石坡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申请人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9﹞74号裁决书,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本案依据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在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未发生法律效力,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结论书为依据裁决,程序违法。2.***住院期间公司悉心照料,且医疗费和伙食费由公司负责支付。***主张的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证明。
***称,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正确,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9﹞74号裁决:一、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111192.7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5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7.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7.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680.50元、护理费2446.75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交通费300.00元。二、驳回***关于营养费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就终局裁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关于终局裁决的类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所作出的裁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类型,不应由本院予以撤销,故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陇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