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卓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
甘肃卓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6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赔偿原告甘肃卓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446461.08元,承担利息53538.92元,共计50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偿付25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偿付2500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利息500000元。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466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卓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卓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3月1日、2019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3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8.2019年11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504668元,执行费744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