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1083号 申请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金安润园5号楼一层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52797M。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张火路一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54620702ME0920465E。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甘07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6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4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已偿还30000元,下剩案件款100483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4年1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下剩案件款85483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东泉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恢10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