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3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2883T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5279M。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T5C57。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梓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HQ4G2W。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32234276Q。
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253510871。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HY9A65。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101251。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424B52。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代家滩养殖场以东、蓝新铁路以南。
被执行人:**国,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国妻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499656.43元,承担利息21747.01元,本息合计:2521403.44元,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每月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偿还拖欠贷款本金250000元,于2020年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偿还拖欠贷款本金200000元,至拖欠贷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且利随本清,如若有一期逾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有权申请全部执行;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就被告**国名下位于甘州区综合楼1层东9铺(不动产权证号:***证甘州区区字第B××2号/张国用2013第135335号)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971元,减半收取13485.5元,由被告***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承担连带负担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558249.93元,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案件款218973元,被执行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260000元,合计478973元。下剩案件1079336.93元,借款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0月至12月,每月还款1万元;2022年1月至5月,每月还款3万元;2022年6月至11月。每月还款5万元;2022年12月15日前还清贷款本息。若一期逾期,申请人有权自2022年4月30日后有权恢复案件执行。”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