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异13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大岔村鄂博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3223427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大街3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2883T。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金***5号楼一层商铺10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5279M。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健康城1号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T5C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HQ4G2W。
法定代表人:张梓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金***5号楼一层商铺10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253510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金***3号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HY9A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金***5号楼一层商铺10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1012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代家滩养殖场以东、蓝新铁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424B52。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国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称:甘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但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其法定代表人***(本案被执行人)已将其名下的商铺设立抵押,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物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该案执行中应先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予以执行,不足部分再由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应直接对异议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另,在本案所涉贷款申请时,异议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而其在对公司股权进行转让退出公司时隐瞒了为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宜,后公司法人进行数次变更,导致公司法人对担保事宜并不知情,且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自2020年6月起亦未向变更后的公司法人告知担保事宜及已进行诉讼裁决的事实,而直接申请执行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裁定对异议人公司的银行予以冻结错误,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9月22日作出(2019)甘0702民初690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499656.43元,承担利息21747.01元,本息合计:2521403.44元,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贷款本金250000元,于2020年每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贷款本金200000元,至拖欠贷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且利随本清,如若有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全部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国名下位于甘州区综合楼1层东9铺(不动产权证号:***证甘州区区字第B××2号/张国用2013第135335号)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485.5元(已减半),由被执行人***凝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月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城宾馆有限公司、张掖市天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承担连带负担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清偿贷款本息119万余元)后,其余部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702执4376号案件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1)甘0702执43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576231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错误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尚在执行中。
在审查期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9)甘0702民初6909号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现异议人(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应先执行担保物即抵押财产后执行保证人,却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行为错误,要求解除冻结。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该财产就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车辆等,异议人系担保人亦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名下的住房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担保也是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本案债权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先就债务人所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第四条第三款及《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均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的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该约定明确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权由债权人决定,且明确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的行使顺序来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对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约定明确,并不存在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提执行顺序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异议人所提其公司原法人**国在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时未将提供担保事宜告知公司,致使公司对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不知情及申请执行人在2020年6月之后亦未向公司及法人告知相关事宜而申请执行,侵害异议人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异议人公司原法人在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时是否履行移交手续从而对公司相关权益是否造成损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若其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异议人应通过其他正当程序进行主张;其次,对其所称申请执行人未向异议人履行告知义务而申请执行,侵害其权益的问题。本案所涉债务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异议人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间主动履行其相应义务,而不是申请执行人再向异议人主张权利。故,异议人所提侵害其公司合法权益的主张,既无事实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九个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