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1民初1703号
原告: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中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