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

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GL44H。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科技路**华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1KU6A。
住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电信****楼****v>
负责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称,一、被执行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承建延安彩虹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延安彩虹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才导致被执行人迟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法院冻结的异议人民生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系西安川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三、现延安彩虹公司涉案工程项目已经过了审计与决算,达到了付款条件,请求贵院直接执行延安彩虹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的冻结。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2021年9月3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称,异议人同意将冻结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