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剑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飞,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
原审第三人: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仝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民,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来,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建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