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彩虹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建建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602民初2796号 原告:拓亮亮,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206251215。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建建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GL44H。法定代表人:杨剑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民,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来,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拓亮亮与被告陕西中建建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建乐公司)、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延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亮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被告彩虹延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民、冯天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建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拓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建建乐公司给付工程款16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彩虹延安公司承担在未付工程款范围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拓亮亮与中建建乐公司延安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拓亮亮承建位于宝塔区XX镇XX大道两侧彩虹延安公司建设场地内的制氧站和空压站。陈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总造价为340万元,由原告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工程款下来后十日内付合同总价的75%,剩余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原告按合同要求完工后,中建建乐公司向原告付款179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中建建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彩虹延安公司辩称,彩虹延安公司与中建建乐公司延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拓亮亮与中建建乐公司延安分公司之间是分包关系。彩虹延安公司已结清中建建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到期工程款3137776.72元,付款比例达78.05%。之后又向中建建乐公司延安分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7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未到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故拓亮亮在本案中主张彩虹延安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拓亮亮对彩虹延安公司的诉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