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晖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晖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7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四川晖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周启德与被告四川晖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周**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启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周启德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