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22民初787号
原告***,男,2010年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盂县。
法定代理人***,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盂县。
被告盂县蒙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被告蒙树生态(贵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盂县蒙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愿于庭外调解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