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团结东路三校商住楼(四区一段)负一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萍,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俊,新疆瑞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阿尔恒·托尔肯
书 记 员 李  亚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