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00号
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