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00号 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永聚鑫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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