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5执保203号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李宏友。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西臻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AT64X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忠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41N087。
法定代表人:丘兆尧。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以1908435.54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广西臻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忠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