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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8民初611号
原告:桂林市博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西路11号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5745621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臻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江岸开发区进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AT64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桂林市博创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臻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方案,且被告已按和解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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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博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计7004元,被告广西臻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