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560号
原告:***,女,199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福建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5室028区间。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标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