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81民初7724号
原告:***隆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1室198区间(**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镇振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镇竹秀村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5室028区间(**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隆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隆公司)与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福建标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众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181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健隆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1民终281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标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镇政府、**公司赔偿健隆公司各项损失14358090元;2.依法判令**镇政府、**公司向健隆公司支付评估费2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镇政府、**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健隆公司于2010年7月5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虾、鱼、贝类养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健隆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三批)”称号,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健隆公司所在的**市沙浦镇和岐村滩涂,东至**镇竹秀村坡下,西至沙浦镇和岐村八队耕地边,南至沙浦和岐村九队排洪河,北至**镇院西村分界河,与**镇竹秀村相邻,是**市朝辉集团制品出口以及海关商检备案基地,并通过美国FDA、BAP国际认证与商检CIQ认证。**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单位为**镇政府,2019年7月17日,**镇政府发布《关于**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简易随机抽取施工单位的公告》,采用非招标方式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简易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项目起点位于**镇污水处理厂围墙,终点至院西村高干渠,新建尾水压力管,总长约1830米。**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为**公司,负责接纳**镇污水,日处理污水量约2000吨。2019年9月21日上午五点,在项目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健隆公司发现与其相邻的**镇污水处理厂进厂管网即上述项目起点处破裂,污水泄漏并直接排放到健隆公司养殖场储水库,造成大面积养殖生物死亡。同日上午,在**镇竹秀村***书记帮助下,健隆公司向**镇值班领导报告,**镇值班领导派人到现场取样以及查看。同时,健隆公司拨打12345市民热线、联系12369环保部门及**信访局,积极维权。2019年9月22日,因接到健隆公司的水污染反映,**市农业农村局派人到养殖池、蓄水池、进水河道三个点位分别取样正常使用水、污染过水样、污水(泄露出来的),并将三份样本送交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检测。2019年9月29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做出榕海环检[2019]179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显示:污染过水样和污水(排泄出来的)的非离子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的要求。检测报告显示健隆公司正常使用的水质为:铵盐0.096mg/L、亚硝酸盐0.00042mg/L、非离子氨0.OO21mg/L,而被污染排放的水质检测结果为:铵盐2.49mg/L、亚硝酸盐1.07mg/L、非离子氨0.063mg/L。污染过水样和污水(泄露出来的)中的铵盐、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均远超正常养殖水质标准,不利于贝类、虾、鱼等生物的养殖,更不符合育苗标准。2020年1月15日,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健隆公司申报的1220斤**、3700斤成品虾、2100斤青蟹以及池内消毒清理抽水所需耗费的电力、人工、物料成本等进行评估,并出具中勤永励评字【2020】第673958号《***隆水产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损失涉及指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认为: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隆水产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损失涉及指定资产市场价值为14358090元。健隆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2万元。**镇政府、**公司处理污水不当,造成健隆公司养殖生物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健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镇政府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健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镇政府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虽然健隆公司提交了照片和污水泄漏的视频,但照片不能明确具体地点和时间,视频中说污水颜色是白色,与事实及农业局的信访回复件所反映的颜色不符,农业局调查的颜色是黑色。原审法院现场勘查中,发现健隆公司所提到的进水河道与排水渠相连,该排水渠是由健隆公司所***垱自然形成的,与竹秀村相连,且经过大片菜地,不排除健隆公司所称的污染物是由排水渠的排水造成的。2.健隆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是14358090元。健隆公司提交的证据或者是其自行制作无法确定客观性,或与本案无关,即便是他人出具的证据因为没有相关资质人员出庭作证,其客观性也不能确认。健隆公司提交的损失评估报告第12页第12条对报告的使用作了限制,本案报告没有备案,且报告第5点写了有效期是1年,该报告作出日期是2020年1月15日,至今已超过时间。3.健隆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水产品的死亡与污水产生直接因果关系。正常用水的PH值也不符合渔业养殖标准,虽然污水中的非离子氨和亚硝酸盐相对正常水质含量较高,***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非离子氨和亚硝酸盐是否会直接导致水产品死亡,报告也没有直接点明上述两项数据较高就不符合渔业养殖用水标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健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1.**镇污水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由**公司负责厂区域红线内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移交。现建成污水厂处理规模1万吨/日。日常处理污水由**镇政府通过提升泵房、经进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内的进水泵房,通过厂内泵房再进行后续工艺处理。健隆公司的区域不在**公司服务范围内。2.**公司并非该进水管网产权所有人,也非维护单位,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健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标众公司述称,1.标众公司与本案水污染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2019年8月23日标众公司与发包人**镇政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约定由标众公司负责**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具体施工。标众公司负责施工的尾水管道建设工程,其项目起点是**镇污水处理厂出厂管网。施工一开始从项目尾部院西村高干渠按施工线路图往**镇污水处理厂方向开挖槽道、铺设管道,施工至2019年9月26日,施工路段至竹秀村附近,因村民阻扰,导致该路段管道无法施工。2019年10月27日,项目组综合各方面因素,改从**污水处理厂向高干渠方向开始施工,项目最后在竹秀村附近合拢。根据标众公司施工日志,直到2019年10月28日,标众公司才施工至健隆公司指出的污水泄漏处周边位置,显然健隆公司主张的2019年9月21日**镇污水处理厂进厂管网爆裂导致污水泄漏与标众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另外,**镇污水处理厂进厂管网与出厂管网相距约20米。2.标众公司已完成**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标众公司与本案水污染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健隆公司诉求2019年9月21日**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泄漏导致健隆公司损失事宜,对于该次水污染前因后果标众公司并不知情,健隆公司与**镇政府、**公司之间的纠纷由法庭依法查明后做出裁判。
经审理查明,健隆公司承租沙埔镇和岐村约1030亩的水域、滩涂用于养殖贝类、鱼虾、蟹等水产品,租期十年,四至为:东至**镇竹秀村坡下,西至沙埔镇和岐村八队耕地边,南至沙埔镇和岐村九队排洪河,北至**镇院西村分界河。**镇污水处理厂建在**镇竹秀村,与健隆公司的养殖池相隔不远,中间有一条排洪沟相隔开,该排洪沟与健隆公司进水河道相连,河道中间段有一个水闸,健隆公司主张该河道系其养殖场作为抽取海水的储水库,海水涨潮时用水闸将海水截留在河道内,以便随时从河道内抽取海水用于养殖场供水。污水处理厂进水管道从上述排洪沟中上游旁边经过。
2019年9月21日清晨,健隆公司发现河道有污水流入的情况,即向包括**镇政府在内的有关部门反映。2019年9月22日接到健隆公司投诉后,**市海洋渔业局派人到健隆公司对养殖池、蓄水池、进水河道三个点位取样,并将三份样本送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检测,该检测中心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榕海环[2019]179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显示:以上所检测样品中,除了样品(190922)HA439(正常使用水)的pH、样品(190922)HA440(污染过水样)和样品(190922)HA441【污水(泄漏出来的)】的非离子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的要求外,其它指标均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标准值要求:pH7.0-8.5,非离子氨﹤0.02mg/L,而检测结果显示样品(190922)HA439的pH为8.62,样品(190922)HA440的非离子氨为0.040mg/L,样品(190922)HA441的非离子氨为0.063mg/L。2019年10月24日,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反映**污水处理厂将污水排放到水产养殖储水库造成虾蟹死亡等问题,该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处理答复意见书,其中调查情况载明:2019年9月22日其接到投诉件后安排农业执法大队及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在健隆公司进水河道发现部分黑色水体,来源和存在时间不明,健隆公司反映**育苗死亡两批,虾及青蟹大量死亡,已告知健隆公司水产死亡原因和损失需委托有资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原审诉讼中,健隆公司称其提交的死亡虾蟹的图片是在2019年9月25日拍摄的,并在9月28日将养殖池及河道中的水排干。
2020年1月份,健隆公司自行委托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2万元,该评估公司根据健隆公司申报的1220斤**、3700斤成品虾、2100斤青蟹及养殖池内消毒清理抽水所需耗费的电力、人工、物料成本等,以2019年11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评定健隆公司购买的320斤**苗价值3390200元、自孵化的900斤**苗价值9534800元、成品虾3700斤价值177600元、成品青蟹2100斤价值315000元、2个月电费110000元、160天人工费28800元、其他包括饲料、药水等损失801690元,合计14358090元。
另查明,2013年**镇政府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实施**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并由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进行规划建设及经营。2015年**镇政府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公司建设、运营、维护及到期移交**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由**公司负责项目设计、建设,**镇政府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厂界外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配套公用设施,确保进水管网、泵站建设进度不迟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再查明,2019年8月13日**镇政府将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发包给标众公司施工,项目起点位于**污水处理厂围墙,终点至院西村高干渠,新建尾水压力管约1830米,标众公司至2019年10月28日才施工至健隆公司主张的案涉污水泄漏点附近。
以上事实有健隆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简易随机抽取施工单位的公告、**市农业农村局融农信访〔2019〕73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沙埔镇和岐村养殖场租赁经营合同、2019年10月28日兴业银行进账单(回单)、管道施工照片、中勤永励评字【2020】第673958号《***隆水产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损失涉及指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健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及**市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录音光盘及文字,**镇政府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总平图、特许经营协议,标众公司提交的尾水管道施工、施工日志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健隆公司提交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榕海环[2019]179号检测报告与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可以相互印证,予以采纳。健隆公司提交的BAP国际认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明已过期、且上述证据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对于健隆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待下文分析时另行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是否存在污水泄漏的问题。***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视频、**市农业农村局的信访答复意见、福州市海洋渔业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可以认定2019年9月21日**污水处理厂围墙外的进水管窨井确有黑色水体渗出,流入旁边排洪沟,而该排洪沟与健隆公司的取水河道相连。再结合涉案河道中上游均为菜地,靠近污水处理厂附近只有污水进水管道存在排泄出污水可能,故该河道污水系从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窨井处泄漏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确认。上述进水管道及窨井的建设、维护主体为**镇政府。
关于污水泄漏与健隆公司主张的水产死亡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健隆公司主张其抽取河道中的海水沉淀消毒后用于养殖,在发现污水泄漏后即停止抽水,并由海洋渔业部门抽取三瓶水样送检。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虽然泄漏的污水及河道内被污水污染过的海水确实存在非离子氨不符合水产养殖标准的情况,但***公司养殖池中抽取的水样水质经检测非离子氨数值符合渔业养殖标准,仅pH值不符合养殖标准,表明在发生污水泄漏至河道后,污水并未流入健隆公司养殖池或虽有部分污染过的海水被抽入健隆公司的养殖池,但水质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故现有证据虽能证实有污水流入健隆公司取水河道的事实,但不足以证实系污水泄漏导致其水产死亡的后果。健隆公司***蟹死亡时间是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即在检测之后的多日,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污水已污染了养殖池,健隆公司主张系因污水泄漏导致水产死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健隆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健隆公司诉请**镇政府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健隆公司为评估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司仅负责区域红线内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并非进水管网、窨井的产权所有人,也非管理维护单位,健隆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而标众公司是**镇污水处理厂厂外尾水管道建设工程施工方,尾水管道工程与健隆公司主张的进水管道并不重合,且施工时间在2019年9月21日之后,因此标众公司与案涉纠纷无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隆水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69元,由***隆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