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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赵祥、扬州弘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07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祥,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扬州弘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原告圣加良诉被告赵祥、扬州弘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损医疗费等损失约2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受雇于被告赵祥,从事瓦工工作。2015年10月26日,原告在第二被告承建的开发区邮电所工地做瓦工业务时,由于工地木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脚手架的横板,导致原告从近6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原告经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等损失约2万元(_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主张),原告在要求两被告赔偿时遭拒,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赵祥、扬州弘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赵祥、扬州弘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圣加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