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75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松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7号逸品香山21号楼1单元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923W3W。
法定代表人:牛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松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