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02民初9516号
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43589376。
法定代表人:沈文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丽,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庆峰,系被告**丈夫,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李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码:91410500752292851H。
负责人:宋帅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丽,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万庆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评估费等款共计150000元;2.依法判令第二、三被告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2019年7月9日12时27分许,被告**驾驶豫R×××**号长安牌小轿车沿昆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果园路交叉口躲避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商丘市梁园分公司的新建1152光交箱,发生事故后,新建1152光交箱砸到停在路边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致车辆及新建1152光交箱损坏,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411402120190000594号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本案肇事车辆事故前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就原告的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至法院,诚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车买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共同辩称:被告**驾驶的豫R×××**号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三者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次事故另一车辆豫N×××**号车损2000元,故在核实有关证据真实、合法且有关联性,行驶证、驾驶证审验合格有效的基础上,且无免责情形时,原告合理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愿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核实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费、评估费等其他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公司承担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12时27分许,被告**驾驶豫R×××**号长安牌小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果园路交叉口躲避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商丘市梁园分公司的新建1152光交箱,发生事故后,新建1152光交箱砸到停在路边的豫N×××**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致车辆及新建1152光交箱损坏。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验,作出第411402120190000594号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豫R×××**号长安牌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财产限额已用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受损,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法确定被告**负100%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赔付其它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本案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依法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评估费承担100%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物品并不属于原告所有;评估系单方委托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金额过高,且评估的项目超出物品损失,不是直接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举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商丘市梁园分公司对新建1152光交箱的损失主张权利进行了转让,东基公司取得授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重新评估鉴定的申请,涉案财产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虽然系原告单方委托,但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其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瑕疵,其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遭受损害的项目为:评估费4250元,财产损失142375.17元,合计146625.17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42375.17元,评估费4250元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46625.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费42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东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账号41×××01)。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朝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