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龙溪街道武陵路71号上海大厦0幢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87154574。
法定代表人:卢科。
委托代理人:盛巧巧,北京天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天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港捷国际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
法定代表人:万俊。
申请执行人重庆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川1703执11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应收案款89254元。
上述案款应收执行费用共计1239元。现因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执行的案款待案件恢复后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703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张小松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