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龙溪街道武陵路71号上海大厦0幢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87154574。
法定代表人:卢科。
委托代理人:盛巧巧,北京天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天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港捷国际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
法定代表人:万俊。
申请执行人重庆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7863.00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388元,以及保全费1770元。本院已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民政婚姻登记状况、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其去向及财产状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原住所地且无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对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直接执行兑现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建民
书 记 员 钱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