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411929-x,住苏州工业园区商旅大厦1604室。
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288481-3,住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1号。
被执行人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157084-4,住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20号。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482454-7,住苏州工业园区金江路16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住北京市朝阳区。
关于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在本院另案中拍卖,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3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朱强
执行员*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