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五层C塔519。
法定代表人刘冰冰。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君,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1604室。
法定代表人姚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胜,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蓓奇,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冰冰。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溧民初字第3154-2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