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147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4147号
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良,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后戴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郡,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机电)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舞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基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参加第二次开庭)、吴继良(参加第一次开庭),被告时尚舞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吴文郡(参加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基机电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建设工程款225084.2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1361.74元(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恒基机电说明,鉴于最后一次催款时间是2018年10月12日,为减少双方争议,自愿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建设工程款225084.2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5084.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消防维保合作关系。2015年6月底,被告联系原告对消防水炮故障进行系统线路排查及维修,原告就消防水炮系统线路排查和维修两个分项目分别进行报价,被告最终确认合计价款为125000元并要求原告尽快安排施工,原告进行了施工维修。2016年5月24日被告确认该维修项目验收合格。2016年1月,被告联系原告对消防管道(包括消防栓和和喷淋)系统漏水进行维修,根据双方协商的维修方案,原告先后维修好了消防栓系统和喷淋系统。2016年5月24日被告确认该维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被告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维修工程合同。原告在上述两个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被告时尚舞台辩称:关于工程实际发生的具体项目到底多少,双方并无确认,也未形成书面合同文件,应查明相关事实,确定工程价款。因双方对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如何确定并未形成合意,故利息应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时尚舞台工程管理人员王月经过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恒基机电工作人员的多轮反复沟通,最终向恒基机电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就时尚舞台消防水炮系统维修工程,确认给予施工方恒基机电的施工费用为125000元,并要求恒基机电尽快安排施工。
2016年5月24日,时尚舞台工作人员公永良与恒基机电工作人员王方健签署《竣工记录》,反映消防水炮系统维修工程已于2016年4月20日施工完毕,并经设施部门验收合格,自即日起移交业主使用。
另查明,恒基机电根据时尚舞台要求,另施工了时尚舞台消防栓、喷淋系统漏水维修工程。2016年5月24日,时尚舞台工作人员公永良与恒基机电工作人员王方健签署《竣工记录》,反映该维修工程已于2016年3月15日施工完毕,并经设施部门验收合格,自即日起移交业主使用。
2018年10月12日,恒基机电发出《工作联系函》,向时尚舞台催讨上述两项工程工程款。
诉讼中,恒基机电就时尚舞台消防栓、喷淋系统漏水维修工程提交《苏州时尚舞台消防水系统设备维修报价》,主张该项工程款100084.29元。时尚舞台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就维修项目、计价方式均未达成合意,具体施工内容也无法确定。为此,恒基机电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消防水系统设备维修价款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18日,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消防水系统设备维修价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可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维修报价》中管道油漆、设备登高均不计入鉴定造价为76041.52元;2.无法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维修报价》中管道油漆、设备登高费用,根据常规施工方案均为应该发生的内容,因无详细做法及工程量,无法准确进行计价,此部分涉及金额为9669.81元。
以上事实,有消防水炮系统维修报价单、电子邮件、竣工记录、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工作联系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项工程施工,系由时尚舞台发包给恒基机电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现有证据足以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时尚舞台应当支付恒基机电工程款。消防水炮系统维修工程工程价款125000元系由双方明确约定,应予确认。消防水系统设备维修工程工程价款双方未作约定,经鉴定,可确定的部分造价为76041.52元,应予确认;无法确定的部分,即管道油漆、设备登高费用为9669.81元,现虽无证据可供查明实际发生情况,但鉴定意见明确认为根据常规施工方案均为应发生的内容,只是因无详细做法及工程量,无法准确进行计价,因此应予酌情考虑,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9669.81元的三分之一,即3223.27元。据此,上述全部两项工程款合计为204264.79元。因时尚舞台长期未付工程款,现恒基机电仅诉请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相当合理,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恒基机电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4264.7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04264.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另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6元、保全费1802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1948元,由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8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该款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部分支付原告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王晓嬿
人民陪审员  达青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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