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21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速力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速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足额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231656.69元;支付本院案件受理费3675元及执行费3424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