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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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58号
原告:浙江钜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0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钜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钜恒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钜恒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83元,由原告浙江钜恒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