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7101执8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筐市街**。
主要负责人:辛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冯红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西三路东、港城路北、S一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德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东海聚苯乙烯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开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开户账号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 甲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执行员)吴涛
书 记 员 刘 玉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