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111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春,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43021X。
法定代表人:燕文广,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寿海,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寿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