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108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43021X。
法定代表人:苏德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79XG。
法定代表人:燕文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燕文广,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燕文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燕文广、***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